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诚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诚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