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樊香芹。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樊香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樊香芹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