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群丰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帅,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支行长。
被申请人:蔡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周志勇,男,1970年5月13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丹、周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蔡丹、周志勇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或查封、冻结131576.41元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蔡丹、周志勇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或查封、冻结131576.41元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