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兴荣,男,****年**月**日出生,住阿拉尔市。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0年4月1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2000元,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荣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8日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兴荣产生窃取他人滴灌带的想法,让朋友孙某帮忙一起去搬运滴灌带,并承诺事后给200元酬金。当日18时许,王兴荣和孙某驾驶一辆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来到阿拉尔市××团某号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排地头平房,王兴荣将第三间监控室的门锁砸开,进入监控室将监控主机搬上三轮摩托车,又将第五间库房门锁砸开,王兴荣和孙某共同将库房内的15捆滴灌带搬上三轮摩托车车斗盗走,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阿拉尔市老沙厂孙某家,将15捆滴灌带卸在孙某家猪圈内,王兴荣谎称过几天会有朋友过来找孙某取走这些滴灌带。在前往孙某家的途中,监控主机意外掉落不知去向。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15捆滴灌带价格2500.05元,监控主机因无法提供产品型号、配置等信息,无法作出价格认定。被告人王兴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15捆滴灌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兴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500.05元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王兴荣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兴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兴荣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兴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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