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先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林彬因与被申请人刘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徐林彬申请再审称:2017年5月22日、5月26日、9月28日、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四笔,并出具借条,四张借条均载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30000元,借期一个月,未约定利息,实际被申请人每笔借款仅向申请人支付25000元,另外5000元被算作利息由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被迫每月向被申请人支付5000元作为利息,前后共计偿还申请人7万元,但原审判决偿还被申请人100000元,同时被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判决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刘先山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审刘先山提供了申请人徐林彬给其所打借条四张,徐林彬也认可借款事实,刘先山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每月向被申请人支付5000元作为利息,前后共计偿还被申请人7万元,但其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申请人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驳回。
综上,徐林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林彬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