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先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林彬因与被申请人刘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徐林彬申请再审称:2017年5月22日、5月26日、9月28日、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四笔,并出具借条,四张借条均载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30000元,借期一个月,未约定利息,实际被申请人每笔借款仅向申请人支付25000元,另外5000元被算作利息由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被迫每月向被申请人支付5000元作为利息,前后共计偿还申请人7万元,但原审判决偿还被申请人100000元,同时被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判决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刘先山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审刘先山提供了申请人徐林彬给其所打借条四张,徐林彬也认可借款事实,刘先山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每月向被申请人支付5000元作为利息,前后共计偿还被申请人7万元,但其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申请人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驳回。

综上,徐林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林彬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