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喜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南岸水乡二期中堂殿1楼、10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曹毅,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魏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审被告:曾幼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审被告: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喜林因与被上诉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东海、曾幼青、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75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喜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即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约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的管辖协议可以确定管辖法院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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