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申请人:衡山县长鸿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立新村团山组长冲。
法定代表人:曹先知。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伟与被申请人衡山县长鸿采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伟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衡山县长鸿采石有限公司的存款2687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伟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山县长鸿采石有限公司的存款2687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谢伟名下坐落在衡山县的房屋(衡山房权证开云字××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