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源县营上镇河东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海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17310245T。 负责人赵培书,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尹甜、武云峰,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海丹村。注册号:530325100005585。 法定代表人:赵立雄,矿长。 被执行人:富源县兴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海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54656937Q。 法定代表人赵立雄,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富源县营上镇河东煤矿诉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富源县兴富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云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富源县兴富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源县营上镇河东煤矿煤矿整合补助款2798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700元,由原告富源县营上镇河东煤矿负担61006元,由被告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富源县兴富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70694元。判决生效后,因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等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富源县营上镇河东煤矿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富源县兴富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查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也没有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富源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富源县兴富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以下线索:1、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现该矿属于关闭退出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有权申请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2、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因关闭可获得关闭补偿款人民币3000万元。本院依法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查询兴富煤矿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和应退还该价款的相关情况。该厅函复本院: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于2011年8月30日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缴纳采矿权价款341.47万元,2019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793.33万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矿山关闭后,若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对应尚有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还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现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尚未按相关规定提交退还采矿权价款申请,因此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暂无法提供该矿可退还采矿权价款的具体金额。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的煤矿关闭退出补偿款人民币3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止。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将以上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虽然对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矿的关闭补偿款进行冻结,但该款项需待财政部门拨付到位方可扣划。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云03执1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崔佳秀 执行员 解永鑫 执行员 唐学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富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