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贵州江口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梵净山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053327592C。
法定代表人:张修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向辉与贵州江口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申请人已受偿719765元执行款(含申请人垫付的9598元执行费),本院冻结划拨贵州江口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36443元执行款现申请人与案外人的异议之诉案件还在审理中,该笔案款暂未能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02执1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