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迎宾西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贾永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中心科员。
被执行人:晋中华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4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华融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472号华圆大酒店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冀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华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晋中市华融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鼎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晋中鼎执字第93号执行证书及(2020)晋中鼎证经字第132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晋中华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晋中市华融圆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晋中华圆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和00080962的房屋及土地证号为市国国用(2008)第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位于榆次区安宁大街面积为698.9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市国有(2008)第21025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3、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晋中华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晋中市华融圆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