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岳阳市巴陵尚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106号巴陵尚都7栋1单元。 负责人:吴**安,系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蕾,系业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系巴陵尚都小区业主代表。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106号巴陵尚都2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汇德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106号巴陵尚都1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文,男,1984年3月7日,汉族,住岳阳楼区,系公司副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市巴陵尚都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巴陵尚都业委会”)与上诉人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隆置业”)、上诉人岳阳汇德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阳市巴陵尚都业主委员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岳阳汇德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各自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景镔 审判员 许震鹏 审判员 王延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