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会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崔小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李鲁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会珍与被告崔小花、李鲁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会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崔小花、李鲁胜偿还原告本金230000元、利息52540元(自2015年8月1日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崔小花、李鲁胜因从事旅游服务餐饮经营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23万元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上。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经原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分五次支付利息6900元,自2020年10月17日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遂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会珍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