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吉武,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任丘市泽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泽光,该公司法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任丘市泽凯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行审2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21年4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4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1年8月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任丘市泽凯商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新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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