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彦,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宋香雲,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付充彬,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彦、宋香雲、付充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豫1324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李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3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按双方约定月息利率9.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借款月息利率9.9‰基础上加罚5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香雲、付充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8元,由被告李彦、宋香雲、付充彬负担。因李彦、宋香雲、付充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