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韵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冯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关于叶韵婷与冯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调解书的规定,冯嘉玲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叶韵婷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诉讼费709.36元。因冯嘉玲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叶韵婷就借款本金54000元及调解书规定的违约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709.36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配合调查执行,但其暂无履行能力。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54000元、利息、诉讼费709.36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0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冯嘉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叶韵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