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申宗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魏改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自强与被告申宗霖、魏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宗霖、魏改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自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7000元及利息按2分计算562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1日);2、请求被告魏改林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被告申宗霖急需用钱向原告郭自强借款人民币97000元整,被告申宗霖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7000元整。截止至2020年11月31日被告欠款共计153260元。被告魏改林系被告申宗霖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申宗霖、魏改林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申宗霖借用原告郭自强信用卡通过被告魏改林刷取金额97000元,被告申宗霖于2018年7月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至今未还。被告申宗霖与魏改林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申宗霖借到原告信用卡刷取金额9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9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魏改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借据上未约定,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申宗霖、魏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9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5.2元,减半收取计1682.6元,由被告申宗霖、魏改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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