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月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春,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瑛,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延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李小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月玲与被告陈延风、李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月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春、石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延风、李小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月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延风、李小妹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02310元,共计302310元;2.依法判令陈延风、李小妹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期间的利息(本金按照200000元,年利率按照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陈延风、李小妹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延风、李小妹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6日,陈延风、李小妹向徐月玲借款200000元购买胜利花苑的房产,徐月玲将188000元款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转给陈延风,支付现金12000元。之后,陈延风、李小妹仅偿还了50000元。2017年9月27日,陈延风向徐月玲出具15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为3%,2018年9月27日一次性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陈延风、李小妹未能偿还借款,故再次向徐月玲出具了金额为150000元和50000元的借条两张,约定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上述期限届满后,陈延风、李小妹仍未能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陈延风、李小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延风与李小妹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6日,陈延风、李小妹因购房需要为由向徐月玲借款,徐月玲以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向陈延风账户转账支付188000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12000元,共计支付200000元。后陈延风、李小妹偿还借款50000元,剩余借款150000元未还。
2017年9月27日,陈延风向徐月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陈延风从徐月玲处借到现金150000元整,月息3%(月息4500元,年利息54000元整),于2018年9月27日本息一次性还清。2018年9月27日,因借款150000元未还,陈延风再次向徐月玲出具借条,载明:今陈延风从徐月玲处借现金人民币150000元整,月息45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本息一次性还清。因2017年的借款利息54000元未还,陈延风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月玲人民币50000元整,月息1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还清本息。剩余利息4000元,陈延风于2018年11月12日以手机银行网上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徐月玲。剩余借款本息陈延风、李小妹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徐月玲提交的借条、银行账户历史清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徐月玲与陈延风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借贷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徐月玲实际向陈延风出借的金额为200000元,陈延风偿还50000元后,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为150000元,对徐月玲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陈延风于2017年9月27日向徐月玲出具的借条,能够确认截至2017年9月27日,双方之间的借款为150000元;故徐月玲主张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04252.05元,扣除陈延风已经偿还的4000元,剩余借款利息为100252.0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徐月玲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李小妹应否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问题。借条中虽无李小妹的签名,但根据两次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李小妹对该笔借款亦是明知的、清楚的,对于涉案借款的形成,陈延风与李小妹形成了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徐月玲主张的李小妹应与陈延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延风、李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延风、李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月玲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00252.05元,共计250252.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月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5元,由原告徐月玲负担1005元,被告陈延风、李小妹负担4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