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梁波,行长。
被执行人:高莲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留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余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莲娣、留有春、余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莲娣、留有春、余文英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257.0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13元、执行费30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高莲娣、留有春、余文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莲娣、留有春、余文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高莲娣、留有春、余文英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257.08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13元、执行费3026元。
综上,被执行人高莲娣、留有春、余文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781执3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严义生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吴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徐冰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