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309159060N。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911086387(特别授权) 被告:陈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朝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朝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1元,减半收取计3395.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15.5元,由原告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刚毅 审 判 员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李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