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会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申长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祁华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镇芳兰村。 法定代表人:田秀萍。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会生、申长会、祁华军、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刑终6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会生、申长会、祁华军、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李会生、申长会、祁华军、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会生、申长会、祁华军、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6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査明被执行人李会生、申长会、祁华军、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存款。 2.査明被执行人李会生、祁华军名下有车辆,我院已将其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房产、无公积金。申长会、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 三、2021年9月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李会生、申长会、祁华军、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会生、申长会、祁华军、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郭文利 审判员  袁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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