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金海延(曾用名金海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敏与被告金海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成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