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美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美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美录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余美录在中国工商银行20×××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28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余美录在中国工商银行20×××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2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位从 审判员  黄志勇 审判员  张戊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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