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苏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冯鉴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冯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冯金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阳山县鑫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山县xxx。
法定代表人:刘佳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钦、苏扬、冯鉴盛、冯笑霞、冯金星与被执行人阳山县鑫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阳劳人仲案字(2019)37号仲裁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阳山县鑫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150000元给五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3月10日向广东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3月15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
6、于2021年7月5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当事人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阳山县鑫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冯钦、苏扬、冯鉴盛、冯笑霞、冯金星100000元,被执行人计划在2021年9月5日前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冯钦、苏扬、冯鉴盛、冯笑霞、冯金星,被执行人的股东潘锦新承诺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恢93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