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阳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岳红,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萍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葫仲调第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岳阳萍本息及费用合计人民币25.1846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葫仲条第62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申请费(执行费)人民币3678元,由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师庆军 审判员  姜亦纯 审判员  彭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才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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