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钟北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审理经过 钟北洲拖欠罚金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钟北洲应缴纳罚金3000元。因其一直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23日,本案依法扣划行人的银行存款728.97元,该款项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钟北洲因犯罪被判徒刑,现仍在监狱服刑。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雪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