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世威,男,汉族,住昔阳县。
被告:伍春桦,女,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世威与被告伍春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被告辩称
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世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春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世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伍春桦归还原告任世威欠款共计949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任世威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伍春桦归还原告任世威欠款共计914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工作单位在疫情期间没有营业,被告没有收入,找原告借钱作为日常消费使用,原告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借给被告钱款。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转账510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4041元。
被告伍春桦未作答辩。
原告任世威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10张,证实原、被告间聊天和原告向被告转账18笔,共计金额5541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一起上班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给被告转账,其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和原告为被告垫付款,共计1700元。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协商还款事宜,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需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原告主张的其转账付给被告的9141元为借款,其中,原告转付给被告1700元,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该1700元已实际交付被告,故此1700元应认定为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该17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转付给被告的3841元,虽有转账记录,但无证据证实双方就该3841元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该3841元之请求,不予支持;剩余3600元,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该36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伍春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世威借
款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世威负担20元,被告伍春桦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
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