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多哈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思程,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宏,男,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多哈兽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多哈兽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48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待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15048.23元。被执行人王宏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宏名下位于昌江县棋子湾旅游度假区********房,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启动上述不动产评估鉴定程序,但在鉴定过程中,经鉴定机构几次催缴鉴定费用,申请执行人均未能及时缴纳,后鉴定机构向本院作退案处理。
二、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宏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18910.13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海南多哈兽药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宏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的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通过线下查控,在海南省及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宏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
五、经现场及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王宏户籍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六、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宏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七、被执行人王宏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王宏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海南多哈兽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宏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主管院长批准,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