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桂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 被执行人李寒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
审理经过
叶桂英与李寒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李寒英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叶桂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寒英偿还借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合计33537.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李寒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3元。案件执行过中,叶桂英于2021年3月23日以与李寒英自行协商并同意李寒英作分期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403元李寒英已经交纳。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022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权利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恩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