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程伟光,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杨宏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程伟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三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洪双,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抚松天目山纳音部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林场)。

法定代表人:陶殿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程伟光、杨宏宇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4执异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4月29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鸟之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伟光、杨宏宇,三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易洪双及申请执行人抚松天目山纳音部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殿君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抚松林区法院)查明,天目山公司诉候鸟之家公司、杨宏宇、程伟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抚松林区法院作出了(2019)吉7604民初44号判决书,判决:一、候鸟之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目山公司房屋使用权转让费112万元;二、股东程伟光、杨宏宇承担连带责任。候鸟之家公司、杨宏宇、程伟光不服抚松林区法院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了(2019)吉76民终1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天目山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抚松林区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天目山公司、执行异议人候鸟之家公司、杨宏宇、程伟光、第三人韩德雨、程伟英在抚松林区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8月5日,抚松林区法院向三执行异议人送达了网络询价报告告知书。2020年10月26日,买受人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402,018.96元拍得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2020年12月21日,该案执行终结。

抚松林区法院认为,三执行异议人称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后,立即向执行案件承办人和尚书记员发出了对网络咨询报告的异议。经调查,执行案件承办人未收到三异议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三异议人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五日内向抚松林区法院寄出的快递寄件单上没有准确的签收人,收件人是“尚书记员”,抚松林区法院无“尚”姓书记员,且寄件单显示寄出的是“物品”,故三执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向抚松林区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三执行异议人自称向抚松林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未予保全的情况,是在抚松林区法院审理(2020)吉7604民初137号案件中发生的问题,而本程序是解决因(2020)吉7604执35号案件中执行程序问题提起的执行异议程序,(2020)吉7604执35号案件提起的执行异议无法处理(2020)吉7604民初137号是否给予保全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候鸟之家公司、杨宏宇、程伟光的异议请求。

候鸟之家公司、程伟光、杨宏宇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请求撤销抚松林区法院(2021)吉7604号执异1号裁定;2.请求裁定撤销对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的拍卖,并将该房屋执行回转至杨宏宇名下;3.要求抚松林区基层法院赔偿复议申请人619,688.99元人民币。主要事实和理由:(2021)吉7604号执异1号裁定书认定“三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向我院提交了异议申请”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复议申请人原审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提交的两张EMS快递单,均写明收件单位为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其中收件人为“尚书记员”的快递明确为该院执行庭,而寄出日期系收到询价报告五日内,符合法定期限。根据EMS公司提供的邮件收件信息也完全证明两个邮件已经签收领取。同时EMS公司的邮寄文件也明确写明是“文件”非物品。对于该院没有“尚书记员”的问题,尚书记员多次用尾号为6732的电话和杨宏宇通话,杨宏宇将提供与该电话的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另外,从两枚邮单的同一收件人电话,可以确定收件人为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请求中院对该电话及送达接收情况予以核实,调查使用尾号6732的尚书记员的真实身份。二、(2020)吉7604执35号案件的执行行为违法。1.执行法院执行庭庭长自己安排评估公司强行要杨宏宇、程伟光接受,有通话录音为证,杨宏宇、程伟光坚决反对,并向执行法院院长提出了违法事实的五点意见,收件信息。对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房屋委托询价机构的程序不合法,选定询价机构时未通知杨宏宇等申请人到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询价机构的选定不具有合法性。2.询价机构对701室房屋未进行现场勘察,导致室内装修未评估作价,评估价过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对现场进行勘察,忽略了房屋周边修建地铁的情况,遗漏了装修部分价值,更对复议申请人对询价报告的异议置之不理,系违反法律的规定。3.复议申请人请求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具有合法性,执行法院不予准许,于法无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复议申请人方己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执行法院拒绝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议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天目山公司称,复议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系虚假陈述,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8月5日,抚松林区法院向三复议申请人送达了网络询价报告告知书。2020年8月6日复议申请人向抚松林区法院邮寄一封快递,收件人为“尚书记员”,收件人手机号码尾号为6732。根据当事人提供签收截图及网络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显示该份邮件于2020年8月7日被“收发室”签收。尾号6732的手机号码机主为抚松林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告知书后,于2020年8月6日向抚松林区法院邮寄快递。快递单上虽然收件人为“尚书记员”,但是已标明收件单位为“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庭”,所留收件人电话号码为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手机号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显示该邮件已被抚松林区法院收发室签收。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抚松林区法院已收到复议申请人所邮快递。抚松林区法院认定复议申请人收到评估报告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依据已收到快递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主张以执行案件承办人未收到异议人提交的任何材料、复议申请人向抚松林区法院寄出的快递寄件单收件人是“尚书记员”且寄件单显示寄出的是“物品”,而认定复议申请人未向抚松林区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并作出了(2021)吉7604执异1号异议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抚松林区法院对复议申请人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告知书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1)吉7604执异1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艳红

审 判 员 何海凤

审 判 员 李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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