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廖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与被告廖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南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摊铺机以每个月5万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原告派2名机手,机手工资由原告支付,机手食宿由被告负责。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实际租赁摊铺机约45天,完工后于2018年8月向原告支付部分租赁款,尚欠30000元租赁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被告欠原告30000元的欠条,但未支付剩余租赁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

廖南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7月6日,陈文与廖南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陈文将一台设备型号为DTU90D的摊铺机租赁给廖南使用,月租为50000元,使用期限为2个月。另由陈文派机手2名,工资由陈文负担,食宿由廖南负担。合同签订后,陈文依约将摊铺机交由廖南使用,廖南支付了部分租赁款。后廖南以每天4500元的租赁费又租赁该摊铺机使用,但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直至2019年6月26日在陈文多次催要租金后,廖南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文摊铺机台班费叁万整(30000元)。欠条出具至今,廖南未偿还分文租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文与廖南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文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物,廖南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至于应当支付的租金数额,经双方结算,廖南出具了欠条,还应支付的租金数额应为欠条上载明的30000元。故本院对陈文要求廖南支付3000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廖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文租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廖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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