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北大街医药巷。 被告:袁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红沙梁镇高来旺村。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继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兆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