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务工人员,住该团丹阳。
被申请人:新疆康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8MA78KQTF4N,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创新创业孵化基地4-2号楼二楼科技众创空间077-2室。
法定代表人:陈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萍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1日至11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口罩包装、装货、卸货等工作,后被申请人仅支付劳务费3 000元,尚欠2 600元至今未付,故申请人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一、被申请人新疆康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萍劳务费2 600元;
二、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新疆康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