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葛松芝,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殿勋,青岛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鸽,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 负责人:张加学,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葛松芝与被告赵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葛松芝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培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玮瑶 书 记 员 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