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春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芬,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书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房亚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春景与被告孙书彦、房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马春景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春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马春景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马春景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宏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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