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长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姜玉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刚,又名张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栾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长森与被执行人姜玉卿、张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长森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2391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59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发现有银行存款,已予以冻结,并共计扣划237219.15,但因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向我院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田长森的财产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到栾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到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

6、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姜玉卿、张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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