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继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宋美珊(曾用名任媛媛),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华夏保险公司根河支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继胜与被告宋美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吴继胜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继胜以被告宋美珊名字错误为由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继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继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