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哈尔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茄子河支行。

负责人:王坤,职务行长。

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哈尔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茄子河支行的起诉状。起诉人哈尔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茄子河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景春金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5460元,逾期利息25672.50元,合计91132.50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玉成对被告曹景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王玉成、曹景春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徐会艳借款60000.00元,用于种植,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9%;二被告王玉成、曹景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王玉成对被告曹景春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哈尔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茄子河支行的起诉系借款合同纠纷,因二被告曹景春、王玉成住址信息不详,无法对其进行依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哈尔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茄子河支行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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