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振阁,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花,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苗德岭,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振阁与被告苗德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振阁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振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振阁撤回对被告苗德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振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熊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