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聚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孟州市旭统音乐美食餐馆,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办东环路东侧旭统家具广场1号。 经营者:李孟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聚刚诉被告孟州市旭统音乐美食餐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聚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聚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聚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原魁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