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莱昂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浩,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莱昂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9,150,781.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家港莱昂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9,150,781.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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