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志朋,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黄朝彬,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执行人:黎世文,汉族,住广东省。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志朋与被执行人黄朝彬、黎世文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78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黄朝彬、黎世文应向申请执行人叶志朋支付案款1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3日对权属黎世文名下的粤J×××××号牌摩托车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黄朝彬、黎世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叶志朋亦未能提供黄朝彬、黎世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黄朝彬、黎世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9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