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牛明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被告:常兵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同上,系牛明焦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风与被告牛明焦、常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被告常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明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与原告是亲戚关系。2016年8月,二被告因在鹤壁新区中鹤国际购买房子,借原告100000元钱,原告将钱直接转账给牛明焦。后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消极推脱,原告无奈下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牛明焦辩称:认可欠原告的100000元钱,这是共同债务,我还50000元。

被告常兵霞辩称:欠钱属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牛明焦、常兵霞因购房向原告李文风借款100000元。2016年8月25日原告将100000元转入被告牛明焦账户。二被告将该款用于购买鹤壁市淇滨区中鹤国际的房产,现二被告在该房产中居住。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手续、欠款证明、结婚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被告为购置房屋由被告牛明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借款是两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牛明焦、常兵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风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牛明焦、常兵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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