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东,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富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员,户籍住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长北铁建南路三医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岩,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翟秀坤,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富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住河北省昌黎县。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洁,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洪亮,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沈阳富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电工,住辽宁省黑山县。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任静,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梁闯,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富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电工,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俊妮,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付瑁,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富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电工,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8]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东、翟秀坤、刘洪亮、梁闯、付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东及其辩护人李岩,被告人翟秀坤及其辩护人常洁,被告人刘洪亮及其辩护人何任静,被告人梁闯及其辩护人武俊妮,被告人付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玉东因不满验房师验房的行为,遂联系被告人翟秀坤带领被告人刘洪亮、梁闯、付瑁携带作案工具锤子,来到太原市恒大翡翠华庭小区,被告人刘玉东给翟秀坤等人指认了验房师的车辆,后被告人刘玉东离开现场。被告人翟秀坤、刘洪亮、梁闯、付瑁将被害人银某(验房师)停放在恒大翡翠华庭小区北门外的车牌号为×××的众泰T600汽车故意砸损,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损失为7619元;将被害人刘某(验房师)车牌号为×××的雪佛兰科鲁兹汽车故意砸损,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损失为7982元。

另查明,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刘玉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翟秀坤、刘洪亮、梁闯、付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再查明,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银某、刘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银某、刘某对五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东、翟秀坤、刘洪亮、梁闯、付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砸车辆照片、视频资料及视频资料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被砸车辆行车证、被砸车辆结算单、收款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东、翟秀坤、刘洪亮、梁闯、付瑁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故意砸损他人车辆,造成损失156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玉东、翟秀坤、刘洪亮、梁闯、付瑁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玉东、翟秀坤、刘洪亮、梁闯、付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刘玉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翟秀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洪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梁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付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水莲

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

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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