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英德金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光明路北、茶园路西观金博物园副楼B第六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N9EA8H。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委托代理人:林炽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住所地阳山县高峰乡,组织机构代码:19782267-2。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英德金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14)清阳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应向申请执行人英德金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4512.6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71.5元。因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33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5月1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9月6日进行了电话调查,向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住所地所在的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村委称该粮管所已无经营并早已解散,无发现阳山县高峰粮管所住所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1年9月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阳山县高峰粮管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恢13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