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永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合肥富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1幢709-261。

法定代表人:袁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沈永柏以被申请人合肥富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巢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审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日作出(2020)皖0104执4544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富巢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期限2019年7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富巢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济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楼盘代理销售、二手房买卖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皖0104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判令富巢房地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沈永柏违约金委托金13,000元、违约金1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富巢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沈永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富巢房地产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立案审查后,多次送达富巢房地产公司未果,于2020年11月23日在其住所地进行公告送达,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确认沈永柏对富巢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富巢房地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现富巢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受理沈永柏对合肥富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统瑞

审判员  魏 琦

审判员  陈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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