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市依仁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5173.9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