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帅,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韩章玉,男,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俊修,男,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金刚,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第三人邹平鹏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帅与被告曹金刚、第三人邹平鹏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帅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邹平鹏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帅撤回对第三人邹平鹏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