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宗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子亮,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2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陈贻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55号E栋。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已根据判项,依照(2018)粤72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所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履行义务完毕。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债权12,060,284.8元,实现3,042,316.07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9月6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