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路以西、迎宾路以北华地丽舍*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864986。
法定代表人:孙运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若宇,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莫立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新国与被告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莫立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郭新国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新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新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树芬
人民陪审员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