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志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Z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志龙犯危险驾驶罪,诉来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徐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志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1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庄志龙在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口岸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庄志龙呼气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鉴定,庄志龙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2.1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在卷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志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庄志龙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庄志龙认罪认罚、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等情节,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志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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